合肥市关于禁止未取得放贷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布放贷广告的通告

转载 合肥市工商局  2018-03-15 11:31  阅读 1,670 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合互金整治办〔2018〕6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合肥市禁止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组织和个人发布放贷广告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禁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户外、网络、短信、微信等各类媒介发布放贷广告。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查验放贷广告主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发布放贷广告的,不予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等服务。

三、对未取得放贷相关证明文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各类媒介发布放贷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

四、对违反以上各项条款的行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51-12315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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