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态势分析及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转载 迎江法院  2018-03-20 11:00  阅读 1,214 次

民间借贷是民间个人及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经济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当前,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央行持续紧缩银根,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阻碍、延缓实体经济发展运行的突出问题。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在民间信贷市场。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在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尤其在中小微企业中表现更为明显。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所暴露的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涌入法院大门。民间借贷纠纷的日益突出,冲击着国家金融的安全,同时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甚至诱发群体事件。为此,我们对今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态势进行分析,评判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从而进一步促进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

一、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态势分析

(一)民间借贷案件上升速度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当渠道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空前增长迅速。这种火爆局面发展失衡的结果,就是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迎江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持续攀升。2011年1至7月15日年收案52件,2012年同期收案55件,2013年同期收案93件,今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4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了51%。

(二)借贷金额越来越大,大额借贷占有重要比例。2011年同期收案标的567万余元。2012年收案标的额1144万元,2013年收案标的额4312万元,今年收案145件,收案标的高达1.2544亿元,增长181%。今年受理的案件,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24件,占总受案的16.5%;10万元以上不到50万元的51件,占总受案的35.2%;5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28件,占总受案的19.3%;100万元以上的42件,占总受案的28.97%。

(三)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过去传统的民间借贷多是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基于血缘或地域关系的熟人之间发生,而今放贷主体拓展到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虽然到法院起诉的都是公民个人居多,但实际上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不仅仅限于个人,背后都是不同的借贷主体在幕后操作,以个人名义起诉也多是为了诉讼方便,催要方便。

(四)借贷用途上多以生产经营性借贷为主。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多以生活、消费急需性借贷为主,主要是应急或解决个人生活困难,用作教育、医疗、生活及家庭必备电器的消费等,其互助成分居多,往往无息或低息,借贷时间长。而现在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多是为了用于工程项目、融资生产和经营,且借贷时间短,利率高,同时约定高额罚息,收益大。但个别也有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五)借贷周期短,多数有保证人参与。从我们调研的145件看,借贷时间普遍很短,借款期限在1-6月的短期借贷占有绝对比例。个别大额款项出借只有几天。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也注意了借贷风险,72%的出借人也采取了保证人担保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所以,一旦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债权人即到法院诉讼,让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因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数量不断增加,比例较高,且申请保全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冻结银行存款到冻结房屋、车辆过户手续、基金、股票等多种方式。

(六)约定利率高,借贷方法隐蔽。来院诉讼的借贷纠纷案件,约定的利率普遍远远超过银行利率。月息三分、四分都有,极少数个别甚至是五分。通过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我们发现违法高息放贷行为往往手段很隐蔽,不易察觉。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有的将利息在交付借款中直接扣除,还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金额,不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虽然一些借款人到庭抗辩实际借款金额不属实,但也苦于没有证据支持辩解,也只能以借据确定的数额认定为借款金额。

(七)交易方式不规范,风险防范能力薄弱。民间借贷虽然将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借款协议作为主要形式,但在实际签订、履行协议过程中仍存在诸如出借人一栏空白、口头约定利率、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等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特别是大额借贷采用现金交付,没有支付凭证,没有其他旁证佐证,给法院在借贷关系认定上带来了困难。另外,仅个别借贷案件的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风险防范意识还是不强。

(八)借贷方借款后多逃避履行,避而不见,案件缺席审理多。有的借款人负债累累,为躲避债权人追讨,在当事人没有起诉以前便“人间蒸发”,到庭应诉率低。因此,送达难成为困扰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一大难题。因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往往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依法采取公告送达,导致案件审限延长,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低下,影响出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

(九)借贷方执行能力弱,执行状况不容乐观。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债务缠身,数额巨大,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尚有很多其他民事债务需要执行。而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率远低于全院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率,执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完全实现,引起部分当事人的不满。

二、民间借贷纠纷潜在风险评估

(一)影响市场秩序稳定。民间资本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容易造成大量资金短时期集中流向某类行业,特别是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和矿业,导致生产规模快速扩张,产生经济“过热”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经济结构的风险,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造成冲击,也增加了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的难度。

(二)容易引发生产经营风险。一些处于发展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增加的情况下,为了走出困境,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往往在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出路。然而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已远远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企业高息举债后,进一步加大了经营成本,抵消了企业经营利润,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使企业发展步履维艰,从而蕴藏巨大的经营风险。

(三)存在威胁金融安全风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今年来我院诉讼的就有一亿多,在市场运作的还远不止这个数字。这些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动态掌握,不仅使税收大量流失,更容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很大的威胁。有一些放贷人以贷养贷,将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进一步增强了金融风险的关联性。

(四)具有影响社会稳定风险。银行利率的下调与民间借贷的高额回报形成巨大反差,吸引了众多市民和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相对不高,不少还是年龄大的老年人,他们了解法律知识不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盲目听从他人吹嘘,禁不住高息的诱惑,纷纷拿出自己的养老钱放贷,增加了信贷的风险。一旦借贷的企业或贷款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就极易崩盘并牵出连锁反应,或引发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或者滋生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或者引发集体性上访,带来社会的震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民间借贷作为市场化的融资制度,它的存在是市场化选择的必然结果。它为经济改革提供了强大的体制外金融资源支持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复杂矛盾和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制度层面进行疏导和管控,规避潜在风险,使其发挥繁荣民间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立法,规范借贷行为。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需要加快立法速度,摒弃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传统管制理念,修改和废除不符合金融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规定,合理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的界限,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鼓励合法民间借贷弥补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动。可以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以及放贷人索债方式、贷款宣传等作出具体规范,并健全相关金融制度,对民间借贷资金投向、风险防范措施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加以规范,维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诉求,为正常的民间借贷构筑合法的活动平台,推动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作,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健康流动。

(二)加强监管,优化资源配置。银监会可以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将借贷发生形式、资金额度、利率水平、交易方式、资金用途、还款情况等一一纳入,定期汇总分析;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披露;改变多头分割管理民间借贷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的状况,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实行综合统一监管。政府可以考虑设立区域性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更需要发展的项目和产业上,并给予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优惠的发展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三)能动司法,妥善化解纠纷。法院要积极作为,从自身审判职能出发,强化大局意识,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是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进行上报,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开展调研,为区委、区政府制定科学治贷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强化服务、着重调解。对于熟人间的借贷,双方有一定的亲情友情基础,多做调解工作,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要通过债转股,降息、延期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恐慌性群体诉讼,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三是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送法进社区、送法下乡、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让群众直观了解超过法定利息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借款时要设定担保或抵押,避免可能导致血本无归的后果,增强群众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

(四)增强联动,共同防范借贷风险。我们在做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税务、工商、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情况通报与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发现有引发金融风险可能的,及时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联系,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与防范。公检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高利贷,维护经济秩序;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由于催讨债务引起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精心挑选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五)改善金融服务,拓宽投资渠道。在保障银行资金相对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要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企业、公众需求的金融理财产品,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打压“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净化民间借贷的投资环境。(来源:迎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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