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估价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权问题

转载 互联网  2018-04-26 14:29  阅读 2,129 次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针对此项规定,以下问题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含义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某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特定的财物享有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涉及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行为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均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已经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就其范围来说仅限于抵押物,就其优先的层次来说也仅仅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尚有一些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二、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除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之外,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抵押房地产处分时发生的拍卖费、评估费、欠缴的税费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显然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至于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包不包括诉讼费用、委托房屋中介变卖时应支付的代理费等,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但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因为法院一般直接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款中扣缴诉讼费,而无须败诉方(抵押人)另行支付诉讼费(败诉方实际也不会另行支付诉讼费),金融机构实际收回的价款显然已经减少了一部分;中介代理费与拍卖费具有相同的性质,且一般不会同时发生,理应认定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如果抵押人破产,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就更多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金融机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当金融机构拥有抵押权的抵押物已被变卖并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时,金融机构即丧失了对于抵押物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

3.尚有一些非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也应当引起注意。如抵押人在抵押前将房地产长期出租,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抵押权人即使实现抵押权,也不能获得租期有效期内的收益,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如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一般都经过一个交涉、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其中往往发生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情况,这些费用虽然不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也会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来源:互联网  |  时间: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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