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风险之债权实现的程序风险

转载 辽宁典当网  2018-04-26 14:33  阅读 873 次

案例:最高院关于营口宏源典当纠纷的答复

案情简介:营口宏源典当公司与某企业当户签订当票,并约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未登记)。诉讼过程中,典当企业对该当户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并要求先行就该银行存款实现债权,收回当金及息费。

法院观点:典当企业无权先行就当物以外的财产实现债权。

风险描述:典当企业可否先行就当户的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实现债权?风险分析与法律建议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抵押权人)可否先行就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这种做法应为合法。但是,在典当领域,由于存在典当具有特殊性、与当物不可分等观念的影响,一般认为典当企业只能通过先就当物行使担保物权而实现债权,不允许典当企业直接就当物外财产实现债权。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类似批复。典当究其根本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其特有习惯规则对当今的典当行业及其司法判决的影响是明显的。

来源:辽宁典当网  |  时间: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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