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整顿楼市 禁止捂盘惜售或囤积房源

转载 来源:云南房网  2018-07-06 11:53  阅读 745 次

7月1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其中明确,全州范围内要制定实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对商品房屋销售和购买采取限制购买数量、购买资格、限制交易条件等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盘活存量土地,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通知称,州内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新开工一批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率。制定出台相应政策,积极探索开发限价商品房,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型购房多元化需求。

要加大土地供给,盘活存量土地。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住房〔2017〕80号)要求,落实供地计划,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加强预售管理,禁止包销团购

要加强预售环节和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按照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分期。分期开发预售的,预售项目建设内容须满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条件。

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对预售房源严格执行备案价格,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在未报价格备案前擅自调整销售价格,一经查实,停止该项目的商品房网签网备。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以认购、预定、排号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购房款等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对外开盘销售,禁止以分批次、分楼幢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采取包销、团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已售房屋无正当理由变更买受人;禁止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禁止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等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禁止委托未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禁止销售商品房未在5日内完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网签。

严管房产中介,禁止炒卖房屋哄抬房价

通知还明确,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中介,禁止无照经营、异地经营;禁止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禁止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销售商品房;禁止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者费用;禁止接受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此外,还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禁止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禁止未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不按公示内容规范经营;禁止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禁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屋、哄抬房价;禁止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违规者公示或追究刑责

通知要求各县市、园区和州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住建、国土、发改、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银监、财政、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受理(预)销售许可、暂停合同网签、清出市场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进行市场主体信用公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云南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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