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赖账”,欠下这种钱,你不用还

转载 首财之道  2018-01-21 11:10  阅读 1,122 次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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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说的是“老公欠债,老婆要不要还”的问题。尽管小财女还是单身,但看到这样的规定,还是忍不住鼓掌

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们都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我们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夫妻个人/共同债务”就不一样了。如果说夫妻仍然在一起,那作为一个共同体,手上的蛋糕倒也好分。

但若万一不在一起了呢?当共同组成的家庭,变成了两个独立的个体,那对外所欠下的蛋糕,又该由谁来还?或者说每人还多少呢?

难不成离婚了,对方的债务我也得一并承担?

今天之前,是的。但今天之后,就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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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去世,遗孀金燕被判2亿债务的新闻。将夫妻债务问题推到一个高峰。有人说这笔债务理应金燕承担。根据《婚姻法》,金燕作为李明的配偶,是李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金燕在李明去世后,担任了小马奔腾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所以她对于这笔夫妻的共同债务,心里是非常清楚,理应要承担的。

资本市场的事,跟咱老百姓没啥关系。但是债务要不要还的问题,就跟我们息息相关了。特别是快过年了,总有一堆事(借钱、还钱)的事需要我们应对。

先借着小马奔腾的事,说说夫妻债务归还的问题吧。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一直众说纷纭,直到18号(今天)要施行的《解释》4条,才总算对于夫妻债务纠纷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明确了一点:离婚了,你欠下的债我可以不用还!

当然债务不用还,是有一定条件的:

1. 共同债务得还,个人债务可免

我国婚姻法在夫妻一方死亡的共同债务上是有规定的,假如小A的老婆不幸去世,那么作为夫妻另一方的小A,是有承担债务的责任。

比如那些用于夫妻双方生活所背负的债务:房子、车子等,这里要注意一点,即便房子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对房子是有继承权的。而因此所背负的债务,也是要还的。

这么一说是不是有点吓人了?斯人已逝,作为另一半,伤心欲绝之余,还得还另一半欠下的钱,似乎有些不近人情。然而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对于原规定有了人情味的补充,只要证明是其个人债务,就能免于背债了。那么如何证明呢?

①能有第三人证明或者书面约定,这笔借款是他的个人债务,跟你无关。

②能提供款项用途去向,证明借这笔钱你根本就不知情,并且用途也与你无关。

2、合法债务得还,非法债务不用还

这笔钱要不要还,还得看它合不合法?举个例子,如果这笔钱是用来经营生意的,或者是用来购买家用电器、汽车、房子等作为共同生活支出的,身为另一半的你,是有承担义务的。

那如果他是用于参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途径,瞒着你欠下一大笔债务的话,那就不用你管了,法律是不支持这类欠款的追偿的。

不过这样的欠款别人也不一定敢要吧...不然我反手就是一个110~

3、继承财产得还,不继承不用管

简单来讲就是,权利跟义务并存,财产跟债务需要一起继承。举个例子,如果小A的老婆生前留下了一笔50万的财产,同时还留有80万的债务。作为财产继承人的小A,就得还那80万债务。不过,小A也可以选择不继承那50万。这样一来,放弃权利的同时,也就远离了义务,那80万的债务就跟你没关系,不用管了。

当然,夫妻本该风雨同舟,像小A那样的例子,离我们确实有点远。那对我们普通人来说,遇到债务相关的问题,又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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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可能会有这样的例子,一些人明明没借钱,却还是因为种种原因,要替人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堪称六月飞雪!

关于这点,其实破解的方法很简单,跟着小财女继续看下去吧↓↓↓

要想不用替人还钱,那就记住一个“反”。

有人碍于人情和面子,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比如用自己的身份帮朋友到银行贷款或者到网上进行现金贷。而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作为担保人,自己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种“被还钱”的情况,小财女建议大家在替信得过的朋友做担保之后,再用借款人的房子、车子等有价财产,给自己做一个反担保。

反担保和担保一样,主要是为了保全担保人的利益。一旦你需要替朋友还钱,自己同时也无能为力时,你可以通过抵押朋友房子、车子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就算“被还钱”,我们也可以通过反担保来拒绝还钱。

既然债务人有房还有车为啥还要通过担保人获得贷款呢?简单的说,反担保物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要的担保物(比如超过20年的房子,银行是不要的),只好找别的担保,而担保人为了防范风险,肯定要通过担保物作他担保的反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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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过年了,大家都想着兜里多揣一点钱,就连网上也出现了诸如“在现金贷平台借的钱,怎么才能不还”等类似的问题。在很多人看来,现金贷平台都是在“违规”操作,合同自然是无效的。我们既然是凭本事借的钱,为啥还要还呢?

其实这就陷入误区了,法律规定,钱肯定是要还的。当然法律也挺厚道,该还的一定会让你还,不该你还的,你不用管~

比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讲,低于24%的说啥都要还,超过36%,咱不用还。介于24%~36%这部分,算是自然债务,借贷方无权向你要,但如果你多给了,自然也要不回来。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些债我们真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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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眼又是新一年,博主万事如意不差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