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转载 银川市商务局  2018-02-02 11:16  阅读 1,180 次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典当企业、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当行业监管实施细则》、《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18〕9号)有关要求,定于2018年1月26日至3月1日开展2017年度银川市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8年1月26日—2018年3月1日,由指定的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企业开展财务审计,企业准备年审材料并报市商务局(典当行分支机构由典当行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

二、年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来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按规定开具了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等。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四、应当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2017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五)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七)公司章程及2017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八)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典当通)填报并打印的2017年12月《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九)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1份文本材料提交至银川市商务局。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典当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由银川市商务局指定,要求进驻企业开展财务审计。

(三)第三方机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遵守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如实出具《银川市典当企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协助造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告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除报告作废外,将取消其年审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六、年审结果的应用

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商务局扣留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为1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额收取息费、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7年度有3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报送工作的。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由市商务局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抽逃注册资本金达80%以上;

3.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业绩的。

附件:1.宁夏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情况表

3.2017年银川市典当行年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银川市商务局

2018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商局发[2018]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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