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转载 宁夏商务厅  2018-02-02 11:26  阅读 1,200 次

宁商通【2018】9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区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1月20日—2018年3月1日,企业准备年审材料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阶段:2018年3月1日—3月31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年审,并于4月6日前将年审结果及年审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总结阶段:2017年4月10日前,自治区商务厅汇总全区年审情况和统计数据,并向商务部报送年审工作总结。

二、年审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来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按规定开具了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等。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四、应当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2017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1);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典当企业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典当行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五)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七)公司章程及2017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原件);

(八)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典当通)填报并打印的2017年12月《典当经营情况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九)典当企业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应认真做好年审工作,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材料,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并按照年审工作时间安排,于2018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1份文本材料。

(二)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典当企业参加年审,并认真核实有关证照和数据与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一致,填写年审意见,于2018年4月6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本辖区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报告和典当企业年审结论。

六、年审结果的应用

根据年审情况,在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予通过年审。

(一)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扣留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为1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注册资本金、超额收取息费、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2.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3.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的;

4.2017年度有3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报送工作的。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报告商务厅。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抽逃注册资本金达80%以上;

3.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5.拒不参加年审或连续二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从业人员、无经营业绩的。

附件:1.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2.典当企业年审情况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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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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